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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戶口在寶坻,對象戶口在唐山,都在唐山工作, 11年9月懷孕, 10月與我戶籍所在街道計生辦聯系辦准生證,工作人員拒絕辦理,無奈之下我們往返居住地、丈夫戶口所在地街道,終在唐山辦了,總算拿准生證在醫保備案。12年6月孩子出生,10月在寶坻上戶口,12月我到我戶籍街道計生委申請辦獨生子女證,工作人員又以我當初准生證不在寶坻辦為由拒絕辦理,我說出當時是他們不予辦理,答復說當時就不應該給辦,現在唐山規定獨生子女證在女方戶籍所在地辦,寶坻規定在准生證領取地辦。懷孕時我已向寶坻區寶平街道計生辦申請辦理准生證,當時他們不給辦理. 後來我看到北方網上有人與我有相同情況諮詢:“市人口計生委都答復:津人口計生委【2010】45號文件,女方為本市戶籍人員,嫁到外省市並居住在外省市的,可以在我市女方戶籍地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准生證。”
事有因果,我現在所以面臨這種困難,是由於當時街道計生辦不給我辦准生證,導致現在申領獨生子女證和津人口計生委[2008]36號文件上規定不符。我和對象都有工作單位,單位可以給出具相關證明,獨生子女證在上學等方面有照顧政策,我還是盡力爭取一下,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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