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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舉證證詞多要素矛盾
“檢方提交的十多份關於周亮與史建黨的新證據,推翻了二審時證人出庭作證時當庭所作證詞,實際上已經全部推翻抗訴方之前所有的指控證據。”章國錫的辯護律師姜建高指出,從抗訴角度,抗訴方推翻了自己提起抗訴的全部證據恰證明了抗訴是完全錯誤的。
姜建高對周亮和史建黨的歷次筆錄作了細緻的比對,發現其就“行賄”事件有關的時間、地點、原因或目的、以及過程等構成要素存在大量的自我否定、邏輯矛盾等問題。
“周亮一直到二審出庭作證時都說自己在東錢湖只做過唯一的一個錢湖人家延伸段工程,過去的筆錄證明這個工程不是他做的,而檢方又提供周亮新的筆錄說該工程是他做的,顯然是在說謊,因爲只有這樣才成立送錢的理由。”姜建高說,至於送錢的那個茶室,是周亮自己找的,在出庭作證時那麼確定的位置現在怎麼又不清楚了呢?
辯方還提供了驚駕路的物業公司主管劉益江的證詞,證明這一路段從2002年開始到現在,從來沒有開過茶館,工商登記的茶館沒有、私自開設的茶館也沒有的。
本次庭審中,檢方首次提交了一份章國錫在2010年7月23日的“自我交代”材料,證明章國錫承認收受周亮1萬元賄款的事實,姜建高表示,這是在偵查機關非法控制章國錫33個小時左右時寫的,這個時間點偵查機關尚未對其傳喚拘留,反暴露其更加嚴重的違法。
據調查,史建黨共作證的8次筆錄表明其證詞的不穩定性,送錢數額從3萬到2萬,次數從兩次到一次,時間從楊梅節前後到春節前後,地點從家裏到辦公室,送錢原因從及時了結部分工程款到對已撥款表示感謝,均存在細節上的前後矛盾。
“檢方依然辯解是記憶差錯,但一樁行賄事件的構成要件如時間、地點、過程、原因都存在不實或矛盾問題,怎能說是記憶差錯或細節問題?”章國錫的另一辯護律師斯偉江說,魔鬼就藏在細節中,證據顯示檢方存在變相刑訊逼供的事實。
在斯偉江看來,本案還應當考察其複雜的社會背景,包括檢察官辦案的作風、律師取證的難度、證人的可信度、社會對官員的偏見、官場內部的爭鬥等。
案卷筆錄中心主義負效應
章國錫案肇始於史建黨於2010年7月21日所作的一份指控其受賄的筆錄,事實上,在二審二次開庭前,姜建高已經觀看了當日的同步錄音錄像,他非常肯定地告訴記者,“這是一份造假的筆錄,落款時間有明顯的修改痕跡,是爲了彌補和掩蓋偵查機關的傳喚、立案、拘留、逮捕等違法行爲而後補的。”
控方證人證詞爲何前後反覆,庭上證言與案卷筆錄何者優先?
究其原因,是檢察院在職務犯罪中的多重角色所致,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徐昕教授分析認爲,檢察院在該類犯罪中既是偵查者,也是公訴人,還是法律監督者,而這些角色明顯存在衝突。
“在案卷筆錄中心主義的刑事審判模式下,口供筆錄爲印證之本,書面印證的負效應在本案得以集中體現。”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林勁鬆副教授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案卷筆錄被法官視爲當然的定案根據,在絕大多數法官看來,案卷筆錄在證明力上具有壓倒庭上證言的絕對優勢,審判印證實際上演變爲一種如何以案卷筆錄推翻庭上不一致陳述的證明活動。
“負效應包括錯誤累加與反向鼓勵效應。”林勁鬆解釋說,書面印證的印證的錯誤累加效應是指若用於印證的每一單個證據是錯誤的,那相互印證的證據越多,事實認定錯誤的可能性就越大,反而增強了虛假證據的證明力,導致法官產生錯誤的心證;反向鼓勵效應是指書面印證忽視內容印證之外的真實性審查,會導致偵查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基於自身的利益追求,製造“表面印證”的虛假案卷筆錄。
刑事審判應如何超克書面印證的負效應?
林勁鬆認爲合理科學的印證證明方法應是先單個證據獨立審查,後全案證據相互印證,通過證據的可採性審查,運用品格證據排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發揮防錯功能,並樹立法官單證審查的意識及提高其審查能力,還應確立疑義出庭作證制度與庭上證言優先原則。
“刑事訴訟實質審判的體制障礙無處不在,法官依卷斷案的審判邏輯根深蒂固,書面印證可能還會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存在。”在林勁鬆看來,目前應圍繞偵查案卷審查進行觀念更新、方法創新和制度改造,以逐步消減書面印證的負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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