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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被執行人拒不清算拖延執行
上海某景觀綠化公司申請執行合肥某置業發展公司工程款糾紛案
一、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爲
訴訟期間,合肥某置業發展公司因未按時參加工商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該公司清算組於2005年11月15日登報公告清算。2008年2月1日,上海某景觀綠化公司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被執行人合肥某置業發展公司對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以及多次傳票傳喚置之不理,並多次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以種種理由申請延期執行、中止執行,並承諾2009年3月底前完成清算工作,待清算完成後即支付相應款項。承諾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既未履行義務又未提供清算報告。2009年4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至合肥某置業發展公司瞭解清算進展情況,被執行人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並再次以正在清算爲由申請繼續中止執行。同年5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其下達《移交清算資料通知書》,決定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但被執行人仍置若罔聞。被執行人歷時近四年未完成清算,並未就資產產權爭議或債權債務發生其他訴訟或仲裁。
二、執行法院反規避執行措施
2009年12月7日,上海某景觀綠化公司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拒不履行法定清算責任,惡意損害其合法權益,導致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無法實現爲由,要求安徽某建築公司等六家公司(即出資設立合肥某置業發展公司的六個股東)對合肥某置業發展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於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皖民二終字第00007號終審判決,安徽某建築公司等六家公司對合肥某置業發展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1年5月16日,上海某景觀綠化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安徽某建築公司等六被執行人的財產,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即向六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產、土地、車輛等財產進行了摸排查控,最終合肥某置業發展公司股東之一被執行人合肥某置業公司在法院強大的執行壓力下履行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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