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十:被執行人互相推諉規避執行
張某某申請執行蚌埠市某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呂某、石某某、金某某侵權糾紛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09年10月2日20時,張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皖C14xxx號汽油機車,沿蚌埠市勝利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勝利西路36號門前路面,在道路的左側與相對方向行駛的程某駕駛的皖C81xxx號出租車正面相撞,造成張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經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程某負次要責任。張某某起訴至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肇事車輛C81xxx號出租車實際車主呂某、登記車主蚌埠市某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承包人石某某和金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呂某賠償原告張某某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住宿費和輪椅費等各項損失合計31670.86元,被告蚌埠市某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石某某和金某某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因四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張某某於2011年7月4日向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爲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淮上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7月6日分別向四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但四被執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並表示無財產可供執行。由於蚌埠市某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石某某和金某某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被執行人之間又互相推諉扯皮。
三、執行法院反規避執行措施
鑑於以上情況,執行人員於2011年7月14日通知上述四被執行人來到法院進行談話,期間,執行人員注意到被執行人來法院所駕駛的車輛正是肇事車輛皖C81xxx號捷達牌出租車,便迅速將該車輛當場進行扣押。懾於法院強制執行壓力,被執行人於2011年7月21日將執行款全部履行到位,執行法院於當日解除了對皖C81xxx號捷達牌出租車的扣押。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隱匿財產,互相推諉,不主動履行義務,經過執行法院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最終促使案件圓滿執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