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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被執行人擅自處置查封財產、協助執行人不履行協助義務
倪某某、魏某某、何某某申請執行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09年5月21日,和縣人民法院對原告倪某某訴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李某某給付原告倪某某貨款人民幣133365元,案件受理費3017元、保全費1191元,合計4208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2009年9月1日,和縣人民法院對原告倪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的另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李某某給付原告倪某某貨款165065元(其中50000元按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自2009年1月21日起算),案件受理費375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2010年4月19日,原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魏某某訴被告李某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依法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被告李某某償還原告魏某某所欠承包費65000元,賠償款10000元,承擔訴訟費2160元。2009年5月4日,和縣人民法院對原告何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李某某償還原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二、被執行人反規避執行行爲
上述判決生效後,被告李某某分文未付,倪某某、何某某、魏某某分別於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14日、2010年6月2日向和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判決中,被執行人李某某共欠案款以及訴訟費和申請執行費合計346513元(不含利息及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和縣人民法院依次向李某某下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履行法定義務,但李某某仍然拒不履行。因倪某某申請,和縣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6日作出訴訟保全裁定,對李某某的一處住房予以查封,並於同年3月9日向某縣房地產管理局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日將該裁定送達給李某某。2010年10月20日,和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拍賣該被查封房屋。在評估過程中,執行人員才得知,李某某已於2010年9月27日辦理了房產證,且已將該房於2010年10月11日以483400元的價格賣給了鮑某某,某縣房地產管理局已予以辦理過戶。
三、執行法院反規避執行措施
和縣人民法院認爲被執行人李某某的行爲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提起了公訴。經過開庭審理,和縣人民法院認爲李某某在法院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爲逃避債務,仍然把已被查封的房屋變賣,造成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據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因某縣房地產管理局未經法院允許,對法院查封的李某某名下的房產未盡協助義務,擅自給予買賣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及《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4條之規定,責令某縣房地產管理局在十日內追回該房產,若逾期不能追回,裁定承擔483400元的損失賠償責任。2011年7月18日,執行法院裁定第三人某縣房地產管理局於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申請執行人倪某某、魏某某、何某某483400元。現某縣房地產管理局已支付了483400元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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