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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被執行人隱匿存款
姜某等申請執行費某某、桐城市某有限責任公司、安慶市某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姜某等12位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費某某、桐城市某有限責任公司、安慶市某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屬同一起交通事故),各申請執行人於2011年6月7日向潛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潛山縣人民法院立案後併案執行,於2011年6月12日向三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責令三被執行人按執行通知書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三被執行人均未按規定期限自動履行。
二、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爲
針對三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情形,執行人員立即採取了財產調查措施,對三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車輛登記部門的車輛登記及工商登記部門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調查,但未發現三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2011年6月27日,執行人員前往桐城市,對被執行人桐城市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狀況展開調查。執行人員首先對該公司的銀行存款進行查詢,發現該公司雖在銀行開立了賬戶,但近一年內既無交易記錄又無銀行存款。執行人員又對該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有113臺掛靠車輛,每月能收取11萬餘元的掛靠費。
三、執行法院反規避執行措施
針對上述情況,執行人員決定對桐城市某有限責任公司賬目進行調查,責令該公司負責人立即通知財務人員到場接受詢問、查對賬目。在等待財務人員到場的過程中,執行人員一方面繼續瞭解公司的運營及財務管理狀況,另一方面不動聲色地在財務室的牆上、辦公桌上甚至廢紙簍裏尋找其開戶行及賬號等有價值的線索。功夫不負有心人,執行人員在出納員廢紙簍內發現了幾片被撕碎的銀行憑證,於是悄悄地將這些碎片帶出財務室,經過細心拼接,這張銀行憑證雖不完整但尚能反映賬號及戶名,是以公司出納蔣某名義開的戶。於是,執行人員迅速憑此信息到銀行進行查詢,查出此賬戶有存款餘額11萬餘元,且前兩天該賬戶還轉出18萬元,執行人員對這18萬元所匯入的賬戶進一步深查,該18萬元匯入了該公司的另一職工賬戶上。執行人員通過公司負責人對出納蔣某家庭收入狀況進行了解,綜合各方面因素分析,初步判斷該賬戶存款屬於公款私存。執行人員決定對公司財務室進行查封,保全證據,確保查明真相。同時,不失時機地向公司負責人宣講隱匿財產,拒不執行的法律後果,講明公款私存的違法性、違規性。在強大的法律攻勢下,公司負責人不得不承認了規避執行的事實,並積極籌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12位申請執行人已及時領到全額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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