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佈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南“瘦肉精”案、上海“染色饅頭”案等重要案件。
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都爲個體工商戶。2007年初,被告人劉襄與被告人奚中傑在明知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是國家法律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且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下,爲牟取暴利,二人商議:雙方各投資五萬元,劉襄負責技術開發和生產,奚中傑負責銷售,利潤均分。同年8、9月份,劉襄在湖北省襄陽市谷城縣研製出鹽酸克侖特羅後,與奚中傑帶樣品找到被告人陳玉偉、肖兵對樣品進行試驗、推銷。肖兵和陳玉偉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後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將劉襄生產的鹽酸克侖特羅出售給收豬經紀人試用,得知效果良好後,將信息反饋劉襄、奚中傑。此後,劉襄等人開始大量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截至2011年3月,劉襄共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2700餘公斤,銷售金額640餘萬元。奚中傑與劉襄共同銷售,以及從遲名華(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後單獨銷售鹽酸克倫特羅共1400餘公斤,銷售金額440餘萬元。肖兵從劉襄處購買鹽酸克侖特羅1300餘公斤並予以銷售,銷售金額300餘萬元。陳玉偉從劉襄處購買鹽酸克侖特羅600餘公斤,按照一定比例勾兌澱粉後銷售,銷售金額200餘萬元。被告人劉鴻林明知鹽酸克侖特羅的危害,仍協助劉襄從事購買原料和鹽酸克侖特羅的生產、銷售等活動。五名被告人生產、銷售的鹽酸克侖特羅被分佈在八個不同省市的生豬養殖戶用於飼養生豬,致使大量含有鹽酸克侖特羅的豬肉流入市場,給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並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裁判結果: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爲,被告人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生豬對人體的危害,被國家明令禁止,劉襄、奚中傑仍大量非法生產用於飼養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並銷售,肖兵、陳玉偉積極參與試驗,並將鹽酸克侖特羅大量銷售給生豬養殖戶,劉鴻林協助劉襄購買部分原料、幫助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致使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影響及其惡劣,五名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均系主犯,劉鴻林系從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奚中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被告人陳玉偉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劉鴻林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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