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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玩忽職守案
基本案情:王二團、楊哲、王利明作爲沁陽市柏香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員,違反職責,疏於職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疫法》和河南省有關規定,對出縣境生豬應當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未進行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檢測的情況下,違規出具有關合格證明,致使3.8萬頭未經檢測的生豬運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豬系使用“瘦肉精”飼養的生豬。此外,王二團、王利明委託或默許不具備檢疫資格的牛利萍代開有關合格證明。
裁判結果: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爲,被告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身爲動物防疫、檢疫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導致大量未經檢疫、消毒和“瘦肉精”檢測的生豬流入市場,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擾亂食品市場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爲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各被告人職責大小,所開證明涉及生豬數量,判處被告人王二團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楊哲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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