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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學豐、代文明銷售僞劣產品案
基本案情:2008年9月至10月,原河北省張北縣鹿源乳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文明將受“三鹿奶粉事件”影響而被客戶退貨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無業人員孫學豐聯繫代文明,表示要購買代文明藏匿的奶粉,並因奶粉超過保質期要求更換包裝。代文明將38噸奶粉更換外包裝後銷售給孫學豐,銷售金額共計42.56萬元。孫學豐將該奶粉以62.51萬元的價格轉售給他人。經鑑定,該38噸奶粉中三聚氰胺的含量嚴重超標。
裁判結果: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一審、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爲,被告人孫學豐、代文明明知超過保質期的奶粉屬僞劣產品,仍銷售牟利,其行爲均已構成銷售僞劣產品罪。根據銷售金額,判處被告人代文明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85.12萬元;判處被告人孫學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25.02萬元。
葉維祿、徐劍明、謝維銑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
基本案情: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維祿爲提高銷量,在明知蒸煮類糕點使用“檸檬黃”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情況下,仍於2010年9月起,購進“檸檬黃”,安排生產主管謝維銑組織工人大量生產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盛祿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將饅頭銷往多家超市。經鑑定,盛祿公司所生產的玉米饅頭均檢出“檸檬黃”成分,系不合格產品。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祿公司共生產並銷售添加“檸檬黃”的玉面饅頭金額共計62萬餘元。同期,盛祿公司還回收售往超市的過期及即將過期的饅頭,重新用作生產饅頭的原料,並以上市日期作爲生產日期標註在產品包裝上。
裁判結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爲,盛祿公司違反國家關於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生產、銷售添加“檸檬黃”的玉面饅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62萬餘元,被告人葉維祿作爲盛祿公司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徐劍明、謝維銑作爲盛祿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因盛祿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依法不再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葉維祿系主犯;徐劍明、謝維銑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徐劍明、謝維銑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葉維祿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65萬元;判處被告人徐劍明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謝維銑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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