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落實案例指導制度,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第一批指導性案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人民法院加強和創新審判業務指導方式、統一裁判尺度的重要方面,對於實現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具有積極作用和重要意義。
這次發佈的4個指導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個,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所確定的標準和程序精心編選併發布,體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注重關注和保障民生,促進二手房交易市場中介服務的公平競爭,平等保護房屋購買者和中介服務者的合法權益;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督促和教育當事人自覺履行約定義務,倡導恪守規則、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道德;三是準確認定新類型受賄犯罪,積極迴應人民羣衆對依法嚴厲懲治賄賂犯罪的期待,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四是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着力化解社會矛盾,保障和促進社會和諧。
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旨在爲有效解決二手房買賣活動中買方與中介公司因“跳單”引發的糾紛提供指導:居間合同中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撇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即買方不得“跳單”違約;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經多箇中介公司發佈,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有權在多箇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爲不屬於“跳單”違約。這樣既可以保護中介公司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市場交易誠信,又能促進房屋買賣中介公司之間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旨在爲正確處理訴訟外和解協議與判決的效力關係提供指導: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訴訟外和解協議後撤訴的,當事人雙方應當依約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一審生效判決。這樣既尊重當事人對爭議標的的自由處分權,強調了協議必須信守履行的規則,又維護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
潘玉梅、陳寧受賄案旨在爲處理利用新形式、新手段受收賄賂的案件提供指導:國家工作人員以“合辦”公司的名義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承諾“爲他人謀取利益”未謀取利益而受賄的,以及爲掩飾受賄犯罪而退贓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這對於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有效查處新形勢下出現的新類型受賄案件,推進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王志才故意殺人案旨在爲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提供指導: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對判處死緩的累犯和8種嚴重暴力性犯罪的死緩犯限制減刑制度,可以適用於2011年4月30日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爲;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害方反應強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能夠實現罪刑相適應的,依法可以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這有利於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又進一步嚴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關於發佈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組織學習,把握精神實質,嚴格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以先進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學的裁判方法,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確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案例指導制度的推進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希望法學理論界、司法實務界、新聞輿論界和社會各界,理解、關心和支持案例指導工作,形成重視、支持案例指導制度的良好氛圍,使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逐步發展完善,更好地促進法律正確實施,保障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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