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
我是一名即將生產的產婦。07年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應聘到某外資公司。
之前該勞務公司產假期間一直執行的是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資基數計發產假津貼。
近日來,勞務派遣公司告知我今年4-28號後執行按照其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即勞務派遣公司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這樣的津貼標準,要遠低於我就職公司的人均平均工資且低於我本人的上年度平均工資。我認爲《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出臺是爲了更好的保證女職工的權益,而對於產婦這一弱勢羣體,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更應該得到保障。
以下幾點疑問還請幫忙解答。
1)
北方網2012-10-11如生育津貼高於工資,單位應當將高出部分的“差額”足額發放給職工本人。那麼對於產假津貼低於本人工資的,是不是也應該將低於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的部分補發給產婦,至少不能低於本人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資。
2)
按照下術條文的理解,是否應該以下兩項取最高的一項,以維護參保職工生育保險權益,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假設我沒有上生育津貼,反而可以得到按照我個人產假前的工資標準。這樣的標準要高於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平均工資。那麼生育保險的上繳也就沒有意義了。
上述問題還請幫忙解答,可以讓女工運用國家的保護政策,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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