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現浙江的全國“檢方指控證據被排除”案二審,12月14日在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
《法制日報》記者從二審二次開庭的採訪中獲悉,檢方又在庭上提交了多份新證據,就指控章國錫“受賄”事件有關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等構成要素的記憶偏差和邏輯矛盾再次舉證,辯方也提供了相應的新證據,質疑檢方這種自我否定的方式實際是證人作僞證的表現。那麼,這些新證據與以往有何不同,又會對刑事審判結果造成何種影響?記者展開了深入調查。
兩審圍繞證據合法性辯論
章國錫原系寧波東錢湖旅遊建設局局長助理,今年3月25日,鄞州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被告人章國錫受賄7.6萬元,鄞州區法院經過三次公開開庭審理後,認定章國錫受賄0.6萬元,判決其犯受賄罪,免於刑事處罰。
據悉,寧波市鄞州區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號判決書引用了兩高三部關於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指出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偵查機關獲取被告人章國錫審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而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公訴機關的部分指控僅有行賄人的證詞,且證詞前後矛盾,又沒有其他證據予以映證,結合章國錫審判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而均不予以認定,最終確定章國錫的受賄額爲0.6萬元。
鄞州區檢察院對此提出了抗訴,認爲原判決對其指控的章國錫受賄7.6萬元中的7萬元未作認定,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錯誤,並導致量刑明顯不當,一審排除證據不當。
在8月26日的二審開庭中,雙方繼續圍繞“證據的合法性”展開了辯論,檢察員認爲偵查機關無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問題,辯護律師認爲控方提供的公訴卷證據恰恰能反證偵查機關存在刑訊逼供與非法取證等違法辦案的事實。
就在針對章國錫受賄事實的舉證中,檢察員通知兩名控方證人周亮和史建黨出庭作證,分別就起訴書中所稱的向章國錫行賄1萬元和2萬元舉證,辯方律師指出兩證人在行賄的細節事實上存在多處矛盾,檢察員則表示,雖然在細節上有所出入,但不影響對章國錫收受二人賄款的基本事實認定。
檢方提交新證據覈實原證
在二審開庭結束後,寧波市檢察院以“要對辯護人在二審當庭提交的新證據進行覈實”爲由,申請了延期審理。
12月14日下午,在寧波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二次庭審上,出庭檢察員提交了新證據,就二審中出庭證人周亮、史建黨分別行賄1萬和2萬等相關事實進一步舉證。
周亮曾經在8月26日的二審出庭作證時說2005年行賄的地點是“寧波市驚駕路(中興路到朝暉路中間那一段)、靠近體育館那邊的一個茶室”,辯護人則當庭提供工商註冊登記資料,證明該路段街面房從未曾開設經營過經工商註冊登記的茶室、茶館。
在本次庭審中,出庭檢察員提交了一份9月5日關於周亮的證人筆錄:“具體位置我確實記不清了,這個茶室也不是一個很正規的茶室,反正是兩層的。”
檢察員舉證說,“根據江東區地名辦提供的資料顯示,位於驚駕路上的水晶咖啡館就沒有登記註冊信息,由此說明像周亮所說的茶室雖沒有在工商登記註冊,但並非代表它就一定不存在。”
《法制日報》記者在調查中瞭解到,檢方就周亮行賄涉及的工程項目予以覈實,區別於出庭作證的證詞,周亮除了在歷次的筆錄中交代做過錢湖三期延伸段工程(住宅公司)外,還在今年9月5日的筆錄中承認接過錢湖三期工程(建工集團),以爲都是同一個工程。
與周亮一樣,二審中關於史建黨的送錢地點即章國錫辦公室中的佈局再次成爲舉證焦點。
史建黨自2010年7月1日以後連續三次的固定說法是“把錢放在椅子旁邊的小茶几上”,二審中辯方提供了證據,證明章國錫的辦公室裏沒有史建黨出庭作證時提到的“茶几”。
在檢方新提交的證據中,記者發現,史建黨在9月13日所做的筆錄中表示,“長條形的跟寫字檯差不多高的,櫃子不像櫃子,茶几不像茶几的東西,有點像長條桌。”
在檢方提交的另一份新證據即章國錫的隔壁辦公室同事的證詞中,也提到“辦公室有一張木質黃色的長桌子”,兩者恰好相互印證。
檢察員認爲,新提交的系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受賄構成要件的基本事實成立,因時間跨度大,細節存在出入屬於證人記憶的正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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