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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問題大意如下(可查詢3317926181):復婚 需要戶口本婚姻狀態改成離異 纔能給予辦理
民政局回復內容“您好。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要求當事人辦理登記時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一欄要和其實際婚姻狀況保持一致。若是要辦復婚,戶口本中婚姻狀況一欄應該事先到派出所變更為離婚。現在沒有實現公安和民政部門的聯網,公安戶籍部門的婚姻信息需要當事人自行前往派出所,憑借結婚或離婚證書予以更改。只要有婚姻狀況的變更就需要當事人前往戶籍部門予以更改。”
請問《婚姻登記條例》哪一條有相關規定?
天津市《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第二十三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也只提到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並沒有提到婚姻狀態,如何解釋?
希望民政局認真給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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