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於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後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啊? 是不是到2016年3月1日勞務派遣比例達到百分之10? 從但是後面那句是什麼意思? 是不是有可能2016年3月1日也實施不了百分之10的勞務派遣比例 希望解答一下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要求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具有普遍約束力。對於特殊情況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後的“又作出了特殊政策銜接,”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屬於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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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5月9日
【民生詞典】勞務派遣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