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原公交四公司職工.1982年10月參加工作,1993年3月調往開發區一家合資企業工作,並停發工資.1993年12月天津市開發區勞動局開出了 津開勞人調字(93)第(1596)號 商調函. 自1993年1月1日起,原工作單位未給我繳納養老保險.造成我無法取得連續工齡.現根據 人力社保局 <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連續工齡審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我符合審定連續工齡的條件.目前,相關材料已提交原單位,但是至今6個月沒有進展.現求助人社局領導將我申報的整個流程進展情況告知我,如需提交更多證明材料,我將盡力配合.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有關工齡審定的問題政策性強,請您諮詢檔案存放地區縣人力社保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5月8日
【民生詞典】連續工齡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