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名韓國獨資企業員工,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簽訂一年固定合同,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簽訂兩年固定合同,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簽訂三年固定合同,2012年3月至2016年簽訂三年十一個月合同(現在沒到期)合同到期是九年十一個月(公司變相不給員工簽無固定期合同,公司員工基本都這樣情況)。
問題:
1.本人如果在合同沒到期並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情況下要求公司與本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而公司拒絕簽無固定期合同的話公司是否違法?
2.如果公司是違法的本人應怎樣主張維權?是繼續要求公司簽無固定期合同還是要求經濟補償?如果要求經濟補償的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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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4月18日
【民生詞典】勞動合同鑒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