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格審查:主要是審查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的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以及各自的代表(或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權限是否有效、合法;
2.行為審查:主要審查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雙方是否在完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簽訂合同,雙方簽訂的合同有無損害第三者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3.內容審查:主要是審查勞動合同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審查勞動者年齡、身體狀況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審查用人單位的資產狀況是否能支付勞動者全部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公平;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形式是否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確等。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 (勞力字〔1992〕54號,1992年11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依法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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