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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上次快速回復了3275585933。政策規定,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的固有職工的連續工齡審核。其計算方式從職工參加工作開始,按實際工作時間累計計算,滿一個周年纔能算一年工齡。個人認為:政策要求的關鍵是是否滿一年,政策執行中應該細化到月日,而不籠統到月。在回復中曾舉例:某職工1970年1月參加工作到1971年7月工作時間滿1年6個月,該職工的連續工齡為1年6個月。希望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
某職工1970年1月1日參加工作到1971年7月1日為止,工齡為1年6個月;
若該職工1970年1月31日參加工作到1971年7月1日為止,工齡為1年5個月,而不是按現行的1年6個月;
若該職工1970年1月1日參加工作到1971年7月31日為止,工齡為1年7個月,而非1年6個月;
若該職工1970年1月31日參加工作到1971年7月31日為止,工齡為1年6個月
在此基礎之上,還可以進一步細化。工齡的審定如同銀行計息,需精確,雖然也遵循四捨五入的原則,但不應截止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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