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12月份以前(包含12月份)在甲單位工作,甲單位發放12月份工資,是在2013年1月,個稅也是算在1月份了。
2、2013年01月份以後(包含01月份)在乙單位工作,乙單位發放01月份工資,是在2013年1月,個稅也是算在1月份了。
結果:2014年3月收到個稅完稅證明,提示我在2013年01月份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及薪金需要補繳個稅。但我確實2013年01月份沒有同時在兩處取得工資。請問我該怎麼辦?
謝謝!
尊敬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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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海新區政府
2014-3-3
【民生詞典】設立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