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病休醫療期,醫療期結束後單位與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給付我一定賠償金,但是算賠償金的工資基數按照醫療期期間的工資算的平均值,我想知道這樣算合理嗎,為什麼不按照醫療期前的工資基數算,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工作時間:1997年12月16日入廠至今,16年了
醫療期休過兩次:2012年5月-2012年9月30日,2013年3月-2014年6月
公司算的工資基數:1796元
我的工資:基本工資:1900元,業務加薪:2094元,全勤獎:120元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作人員已與網民電話聯系,為其解釋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網民表示感謝。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4日
【民生詞典】集體合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