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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32歲,是在天津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從事監理工作的勞務派遣員工,目前已在本單位工作將近10年,從事的工作是施工現場監理工作,該公司至今未按《勞動合同法》要求,對勞務派遣員工進行同工同酬,也沒有轉為正式工的期限,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工資差別較大,本人在對《勞動合同法》的了解過程中發現,本人在本單位所從事的工作,應該與本單位簽正式勞動合同,而不是派遣合同,《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務派遣做出特別規定,勞務派遣不能成為常態的用工形式,只適用於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筆者認為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是一個相對界定的概念,長期性、主流性、不可替代則是其相對面。所謂長期性只是長期在單位連續存在的,主流性是指單位主業的核心崗位的,不可替代性是指具有保密要求的技術性崗位等。
經過比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可做如下理解:
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纔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
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凡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正式員工。
本人期盼上級單位領導對本人所提出的問題給予辦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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