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13年11月18號來到這個單位的,試用期三個月 並且不給繳納保險 還讓我簽了字,想知道這樣符合勞動法嗎?
按照試用期應該在2014年2月17日轉正 正常理解轉正的當月就可以給我繳納2月份的保險,但是公司以我2月份轉正不到半個月為由不給我繳納2月份的保險,想知道這樣合理嗎?
14年2月17日 公司應該和我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我是天津市河北區的集體戶口,如果調檔的話檔案和戶口是需要同時調轉,但是公司又沒有接收戶口的能力,現在公司商量能否給我簽勞動合同(因為檔案的問題),想知道這點公司是否合理?
我個人認為以上三個問題公司做的都不合理!想得到政府部門給我一個保護我們弱勢群體切身利益的方法!讓我們可以有充分的的理由說服公司,現在的公司把我們勞動者當做不懂法的文盲!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在規定時間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舉報、投訴,由勞動監察機構受理查處或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2月20日
【民生詞典】集體合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