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在單位工作4年,還有7年合同未履行,在我病假期間單位單方面強制要求與我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給我蓋公章以後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刪除我的工作記錄和考勤,不允許我進入公司大門。
2)因為無法證明勞動關系(給我上保險的是我們單位委托的人纔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也不給我出證明他是受誰委托給我上保險)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受阻。
3)現在單位威脅要以曠工為理由開除我。
求問,我要如何維護自己的合理合法權益?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非因勞動者過失、單位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等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請。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2月20日
【民生詞典】集體合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