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我的工作單位考勤起止日期是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
我在公司連續工作三年多,不足四年。
合同中未約定病假工資基數。
事情描述
我從1月10日住院,1月25日出院,出院醫生開建休1個月的假條。我會在2月25日上班(1月10日至2月25日期間請病假)
我1月10日至1月20日的病假工資按照正常工資的60%發放的。但公司通知我從1月21日至2月20日的工資按照天津最低工資的80%發放。
求助問題:
1、請問我1月10日至1月20日工資計算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若不符合相關規定,那麼我的病假工資是我正常工資的60%,還是我正常工資的70%?
2、請問公司將1月21日至2月20日的工資調整為天津最低工資的80%發放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若不符合相關規定,那麼我的病假工資是我正常工資的60%還是我正常工資的70%?
感謝您的閱讀,回復為盼。
順頌時祺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醫療期內由企業按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可以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的80%。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病假工資問題產生爭議,可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2月12日
【民生詞典】職工醫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