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關於印發《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通知,發布機構: 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號: 津政發〔2005〕69號 發文日期: 2005-08-16的文件中,說生育津貼日標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 0.4計算。
但是在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女職工生育產假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2]56號)文件中:生育津貼日標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當月,其所在用人單位職工人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4計算。
區別在於:【2005】69號文中寫的是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數,而【2012】56號文中寫的是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我想請問這兩個是否一樣?現在按照那個文件執行?【2012】56號文中的平均工資是指本企業所有職工的月工資,還是指懷孕職工的月工資。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作人員已與網民聯系電話解答相關政策,網民表示滿意。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月29日
【民生詞典】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