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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同志,您好。近日國家推出廉租房和公租房並軌的措施後,我心中有一個問題想與市政府領導諮詢。
拆遷前的我家住天津市紅橋區大豐路小伙巷,有一15平米私產房。2003年,響應天津市政府對小伙巷棚戶區拆遷的號召,也因為家裡孩子上學即將小昇初考試,不想讓他生活在那種糟糕的環境中,我們很早的就辦理了拆遷手續。當時政府規定每平米給予我們3900元拆遷補償款,我家的房子是15平米,共58500元,沒找天津市政府多要一分錢。當時天津市政府有一個條文是低保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我們響應政府號召於2004年12月搬進了瑞賢園一個36平米的一室一廳的廉租住房。當時街道民政科的同志說你們住10年以後就會把房子落戶在你們的名下,房屋的產權性質變為公產房,可以買賣。我想問市領導同志,到今年12月我們就已居住了10年,這個房子的產權是否會落在我們的名下?我在網上查詢相關資料,看到好多關於保障房退出機制的新聞,說廉租房不能買賣,如果不符合相關條件,退出以後只按照當年的拆遷款及至今的利息進行結算?不知是否屬實。如果屬實,到現在為止我家的廉租房的價值只有不到8萬元的補償金。當時我們的拆遷補償款是5.85萬元,當時一套一居室的二手房只要6萬多元,可是按照現在的房價。。。我們本來就是這個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廉租房雖然沒有繳土地出讓金,但是我們當時上繳了了在當時來說為數不菲的拆遷補償款或者押金作為當時廉租房的建設資金。當時那間私產房,那些寸土寸金的土地就這樣在國家城市化的進程中被“共產”了??天津市的拆遷安置房政策去哪了?我們是否被當時的街道民政科“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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