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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劉**   提問時間: 2013-12-17 16:02
 標題:2013年1月交的新房,是否應承擔去年供暖費?
內容:

    背景:2012年10月份與和平區金德園開發商簽訂的新房購房合同,2013年1月中旬放貸款、領鑰匙交房、辦房本,房本的日期為2013年1月30日交房時開發商未提及取暖費問題。

    現狀:今年繳納供暖費時,供熱單位說要補繳去年供暖費及一年的滯納金,理由是購房合同是去年簽訂的。

    12月4日我提過一次諮詢,12月6日和平供熱23115500的也給我打過電話,說可以先繳納今年的以免停暖,去年的再去找開發商協商,14日去寶雞西道供熱站繳納采暖費,答復我依然要先交去年采暖費和滯納金,現場給和平供熱打電話,說此事的負責人不在,周一再聯系。17日再聯系供熱站及和平供熱,說應該先去找開發商和物業,聯系物業物業不管,開發商售樓處已經撤了。

    諮詢:去年供暖費是否應該由我(業主)繳納?假如有規定由我繳納,那開發商是否有義務提醒業主?這個事情該由哪個部門管?

    金德園5號樓2705

    劉躍輝

回復部門:市住建委   回復時間:2013-12-18 16:50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劉躍輝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12月18日


尊敬的劉躍輝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市供熱辦調查了解相關情況。經查,工作人員已與您電話解釋相關政策,依照《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規定執行。2012年10月份簽訂金德園新房購房合同,即交納采暖費。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4年3月14日

【律師評析】二手房買賣當心供暖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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