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約幾位親戚去河東區梅林閣餐廳用餐,包房最低消費1000元,因有人臨時有事未到,所以點餐未達到它的最低消費,他們就是不同意我們在那包間吃飯,最後我們一氣之下離開餐廳。親戚中有兩人剛從美國回來探親,覺得對這事特別不理解?現在從中央到地方都一再強調節儉,“光盤”行動。他們這樣做是否違背中央精神,是否屬於霸王條款?希望他們能給出合理解釋並道歉。
已回復。
天津市工商局12315中心
2013年11月13日
【律師評析】禁設最低消費 落實還需細則橕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