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之前購買汽車時,經銷商只需要提供發票、使用手冊、合格證等就可以,而10月1日《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家用汽車“三包”規定)實施後,消費者還要向商家索取“三包”憑證,並要求汽車銷售商家詳細填寫相關信息,蓋上商家的印章。
家用汽車“三包”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了銷售家用汽車產品的要求,即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票;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明示並交付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明示由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網點中自主選擇修理者;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還對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做出了明確規定,銷售者應當明示並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等資料。
市消協提示消費者,家用汽車“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