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為提高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薊州區人民法院法官通過典型案例,對廣大市民進行了消費維權提示。
在一次摩托車交易中,買方以微信轉賬方式交付定金3000元,約定購車後抵購車款。幾日後,買方提車時又給付購車款9500元,加上定金共支付12500元。同日,賣方出具發票,但金額顯示為8000元。6個月後,摩托車出現故障,雙方就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而成訟。經薊州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賣方需為買方的摩托車更換原廠新發動機,於2021年4月15日前更換完畢;發動機更換完畢後,賣方不再承擔售後責任;到期如賣方不按約定更換發動機,自願支付買方更換發動機對價補償款5000元,於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
在另一案例中,一位李女士在某電動汽車經銷處花費3萬餘元購買了一輛電動汽車。經銷商稱,該車在充滿電後能持續行駛×公裡,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李女士發現該車充滿電後並不能達到預期行駛公裡數,要求經銷商賠償未果後成訟。經薊州法院調解,經銷商同意賠償李女士損失5000元。
法官提醒:消費者維權必須保存好所購產品的相關發票、合同等憑據作為購買來源的證據,沒有紙質憑證的,要保存好微信聊天記錄或者通話錄音等,防止銷售者或者生產者因其無相關票據拒絕承認系其生產或銷售。如果發現票據上的產品名稱、批號等與實際產品明顯不一致的,應及時提出異議並予以更換。(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