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你好,我本人孟照陽與外地居民張春梅於99年結婚至今已有14個年頭了,按照天津市戶籍遷入條例是;雙方結婚滿10周年和女方滿35周歲纔可以遷入我的戶口名下。可是由於我母親當年身體原因(乳腺癌)為了籌錢治病不得以把當年的住房賣掉,一直在外租住房屋,我們夫妻雙方一直與父母同住。從去年6月份左右開始一直申辦張春梅的戶口遷入事宜,可是到了現在所屬派出所又提出需要提供(父母賣掉的房屋)戶籍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和房屋主人同意遷入的一個證明。我實在無能為力說服與我素昧相識現房主給我提供這2項證明了,尊敬的領導,難道我提供不了這個證明我老婆的戶口就這輩子無法遷入我的戶籍中了嗎?我們已經苦苦等了10幾年了,就為了戶口過來找個上保險的工作呀...........請領導批示,不勝感激。咸陽北路派出所居民孟照陽與張春梅敬謝
尊敬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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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
2013年9月6日
【民生詞典】變更籍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