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與單位發生辭退勞動爭議,5月27號到了經濟技術開發區仲裁委(022-25204025)申請仲裁,負責人任女士不給立案,理由是沒有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問題是勞動合同兩份現被單位保管)
但是我有單位領導發給我的歡迎入職的電子郵件、單位門卡、有人力通知我辦理入職手續的電子郵件、辭退時的工資收條有人力和財務負責人簽字。
我認為這些足以證明我在單位上過班,為什麼還不給立案呢?
單位沒有給我辭退通知書,也扣了我的合同,我又找到勞動監察(與任女士一起辦公的男士),請求監察督促單位出具辭退通知書,歸還勞動合同,也被拒絕,理由是沒有勞動合同證明我和單位的勞動關系、我已經被辭退了還說要是在職的話還可以。後來我在市區公交車上遇見此監察男士兩次(我認為是老天爺看仲裁和監察的這樣對待我,就故意讓他遇見我。)我求他幫幫我,給單位打個電話,督促單位為我辦理辭退通知書、辦理離職手續、歸還勞動合同,可是都被此男士拒絕。理由是我沒有證據是單位的員工,我說:我有單位的歡迎入職的電子郵件、單位門卡、有人力通知我辦理入職手續的電子郵件、辭退時的工資收條有人力和財務負責人簽字。他就不說話了。還說去找證據,我認為這些證據足夠仲裁或是監察立案了。
仲裁和監察應該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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