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怎麼辦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條
申請條件
1.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規定范圍;
2.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於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所需要件
身份證明、用人單位戶卡
仲裁申請書
收費標准
免費
辦理指南
1.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訴人到市勞動保障行政事務服務大廳提出申請;
2.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對案件進行審理;
3.市勞動保障行政事務服務大廳送達裁決書、調解書;
4.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承諾期限
5個工作日
去哪辦
辦理單位
各區、各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地址
和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平區沈陽道66號(022-27218175)    [查詢更多網點]
你問我答
Q:我到經濟技術開發區仲裁委申請仲裁,負責人不給立案,理由是沒有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兩份被單位保管)。
A: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Q:哺乳期被公司單方面非法解除勞動關系,仲裁卻判決給3個月經濟補償金,我該怎麼辦?
A:如您不想繼續在公司就職,可向公司要求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您對仲裁裁決不服,應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政策
仲裁爭議解決途徑
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一調一裁兩審』: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自08年5月1日始。
案件管轄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有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