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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叫張立君,2012年8月2日在鳳凰城小區工作時間被業主毆打,當時龍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說沒弄清責任,要是私仇引起的單位不負責。工傷認定批准之前,金茜勞務服務中心說有勞動合同關系,但是由於在龍都勞務派遣乾活出的事,最後責任要龍都承擔,我家要先跟龍都聯系,案發後也是龍都從中聯系我家和金茜,開工資證明也是我家先找龍都開一個,再到金茜換一個,兩家都沒有提出任何異議。2013年5月6日金茜通知工傷認定下來了,龍都做出表示說今後我家不能找他,只能找金茜,開證明也是直接找金茜,工傷賠償跟龍都沒關系。金茜表示不給墊付任何費用,我家要先向業主追償,單位只是支付我第三方賠償外的藥費差額。
我丈夫所在醫院的其他工傷,人家都是單位單位墊付藥費、護理費、伙食費、交通費等費用。
看了相關的法律也認為,單位應當墊付。不知道我對單位行為的質疑是否成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乾規定》
第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內的生活護理;
第二十條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時救治。認定工傷後,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第二十八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經辦機構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經辦機構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應當承擔的人身損害賠償(不含精神損害賠償)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
《天津市勞務派遣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傷害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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