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管委:
你們好!我想諮詢以下問題:
1、 備受人力資源和非津戶籍殘障人士關注的在津安置殘疾人就業問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2004年7月1日頒布):
只有持有天津市常住戶口的殘疾人纔計入比例中,
而國務院令第488號(2007年5月1日頒布):
第8條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根據國務院令單位招用外省市戶籍的殘疾人員,應當計入比例中。第二代殘疾人證全國通用,北京和天津都是直轄市,為何天津在此方面工作未盡其職?請問,如果用人單位和非津戶籍殘障人士遇到此問題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2、依據《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該條例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2月22日通過,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說明如下:
第三十二條 公園、展覽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旅游景點,應當對殘疾人免費開放。
城鄉公共體育健身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器材。
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
請問:該條例即將頒布一周年之際,我們期待已久的民生政策能落實麼?我們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懇請管委給予確切答復!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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