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12年9月27日離職,公司一直不給辦理退工退檔手續及補交養老保險拖欠工資,於是2012年12月初經過和平區勞動仲裁審理後,仲裁判定公司補償我一個月養老保險,400元現金,及辦理離職手續,可是到2013年3月14日,公司依然不給辦理離職手續,我該怎麼辦?能否自己辦理?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3月14日
【民生詞典】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