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一員工自去年起享受了十二個月的連續醫療期,病因是腰部軟組織挫傷,應該於2013年2月25日到期,我單位已向其發出復工通知信要求其於2月26日復工,且為其安排了稍微輕松的崗位,如果他到時繼續拿醫院假條不上班還想繼續休病假,我單位能否允許呢?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也可以准許勞動者再休新的醫療期。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2月5日
【民生詞典】職工醫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