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2011年5月向華苑高新區勞動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請,並得到受理,直到2011年9年纔開庭審理,可直到現在判決結果卻遙遙無期,多次當面諮詢、電話了解,都告之還沒出結果要等,事實那麼明顯證據提供的那麼充足,難道就那麼難判決嗎?一年半的時間被告企業已經瀕臨解散,請問我的仲裁何時能有結果?如果到那時企業已經解散,我想誰去追討?問的次數多了,仲裁的人乾脆說我們給你開個不受理函件,你直接取法院告,可仲裁已經耽誤了我一年半的時間?!而且由於是無合同用工等問題導致仲裁,所以我也無法辦理退工退檔,拿到我應該享受的失業金,這麼久損失又由誰承擔?難道這就是提高效率的結果?!
尊敬的網友: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10月19日
【民生詞典】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