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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
有法可依後“暗潮涌動”
如果說房產證問題在很多中國家庭中尚有探討、商量的迴旋餘地,那麼孩子作爲家庭成員維繫關係的紐帶,其地位則有不可撼動之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關於親子鑑定、生育權的條款出臺之後,相較於“公婆買房兒媳沒份”口水戰的大張旗鼓,關於孩子的“爭鬥”則是處於“暗潮涌動”的狀態。
23歲的廈門姑娘小晴是一名未婚媽媽,兒子小寶兩歲。
2007年,小晴與姚某相識。2008年12月,小晴爲姚某生下兒子小寶,但姚某卻從未支付過撫養費。2009年10月,小晴和姚某分手,姚某始終不肯支付兒子的撫養費。小晴爲此將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法庭上,姚某矢口否認與小晴母子的關係,並拒絕做親子鑑定。爲了證明兒子是姚某所生,小晴提交了她和兒子及姚某的3人合照等一系列證據。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儘管姚某否認自己是孩子的生父,但是小晴母子已經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爲孩子生父,具有高度的蓋然性,而姚某沒有證據反駁,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無法在證據上推翻小晴母子的主張。結合雙方舉、質證,可以推定小寶是姚某的親子。
據《法制日報》記者瞭解,涉及親子鑑定的案件近年來呈上升趨勢,主要存在於夫妻離婚訴訟和孩子撫養權糾紛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5年受理的申請進行親子鑑定的案件只有6起,而2010年此類案件上升到了12起;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前兩年幾乎沒有受理過此類案件,而2010年申請做親子鑑定的案件也達到了4起。
“在親子鑑定過程中,對婚生子女的否認鑑定應該從嚴掌握。因爲婚生子女的否認推定不只涉及到婚生子女變爲非婚生子女,也涉及到原有的夫妻關係難以爲繼。所以對婚生子女的否認鑑定要從嚴掌握。而對於確認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的,要從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出發,同時避免一些極端的例外。”李明舜說。
和“拒做親子鑑定將敗訴”一樣引起強烈關注的另一個條款是,“生不生孩子女方說了算”。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對《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說,目前,到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夫妻中,每100對就有幾對是因爲女方私自墮胎導致夫妻雙方反目、感情破裂的,這足以表明這個問題不能小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稱:“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如果你不幸娶了個不想要孩子的女人,那麼你只能自認倒黴了。”在宏基電腦公司上班的趙勝向記者介紹說,他有個同學的老婆是一名舞蹈老師,爲了保持身材,結婚數年都不肯懷孕。做了很長時間的思想工作後,女方好不容易懷孕了,但雙方只要一有矛盾,女方就以打掉孩子相威脅。後來因爲一次吵架,女方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去醫院把孩子拿掉了。本來男方以爲訴訟離婚可以進行精神賠償,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來之後卻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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