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去年在津沽首府買的房子,訂的合同是12月31日交房,昨天通知房子得延期,賠償按合同上約定的按當期貸款利率賠償。可是因爲開發商延期,我得繼續在外邊租房住,每月1600元,我想問一下,房租費是不是也應該讓開發商賠,因爲是他們給造成的損失。聽說最高人民法院有對這種情況的解釋不知真假。
尊敬的網友:
您好!現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請您根據合同約定覈算一下違約金,如果該違約金小於您的1600元租金,您可以追加該部分損失。但是兩部分是不能合計索要的。
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 秦剛 律師
20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