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我沒車沒錢沒房沒鑽戒,但是我有一顆陪你到老的心!”——這句描述當下最新社會現象的電視劇《裸婚時代》的經典臺詞,使得“裸婚”這個詞成爲了2011年年度熱詞。
就在這一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爲“裸婚”提供了最強大的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初衷是爲了減少婚姻的功利色彩,迴歸愛情的本質。然而,在中國根深蒂固的傳統婚姻觀念下,新司法解釋還是掀起了一股熱熱鬧鬧的“房產證加名潮”和“丈母孃購房熱”。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使得相關案件出現了一些新特點、新情況。因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觸動了人們最關注的財產這根神經,這樣就使人們的權利意識增強了,權利意識的增強必然帶來對權利的主張。”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舜向《法制日報》記者指出。
房子
幾家歡喜幾家愁
房產證加名,緣於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兩個核心: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資買的,那麼誰的父母出資房子歸誰;如果是婚前貸款買的,那麼誰首付房子產權歸誰。此解釋一出,猶如一石激起千層浪,讓不少人有了危機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本來目的在於讓婚姻法適應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逐年上升的趨勢,更好地處理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等爭議。但房子作爲傳統中國家庭的安家立命之本,是婚姻生活中無法迴避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圍繞房子作出的一系列條款則在2011年毫無懸念地引起了那些“史無前例”的案件。
就在2011年歲末的最後幾天,北京市首例房產證加名案宣判。
家住北京的荊女士因是外地人沒有北京戶口,房產證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現在丈夫要求離婚想獨佔該房,荊女士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自己對房屋的共有產權。
受理該案的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認定涉案房屋應當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判決駁回荊女士的訴訟請求。
對於這起看似“不近人情”的判決,豐臺區法院認爲,涉案房屋是荊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但購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親支付,房屋產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涉案房屋應當屬於李先生的個人財產,原告荊女士要求確認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法院指出,由於在購房過程中所支付的稅款及之後的房屋貸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故如果以後原被告出現離婚情形,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荊女士的訴訟請求。
荊女士的遭遇,正是不少人所擔憂的。由此,房產證加名熱潮一觸即發。爲此,有人提出,別在“結”的時候就老想着“散”的問題。而事實上,還真有一些夫妻因爲加不加名的問題而離婚。
家住山東省日照市的張豔與王東結婚不到兩年,因性格原因兩人時常發生爭吵。結婚後,兩人一直住在婚後由王東父母出資並登記在王東名下的房子裏。
2011年3月,張豔生育一男孩,但雙方的感情依然沒有明顯好轉。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若張豔與王東離婚,其現在所住房屋因是王東父母出資購買且房產證登記的所有人爲王東,該房屋屬於王東的個人財產。鑑於此,張豔一直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但遭到了王東的強烈反對。
張豔於2011年11月3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接到該案後對兩人進行了調解,最終調解無效,夫妻雙方勞燕分飛。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關於婚姻不動產的條款基本是按照財產法規則設置的,對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特殊性,家庭財產關係與一般民事財產關係的不同特點重視不夠,有可能造成夫妻、親人之間的利益紛爭、離心離德。婚姻關係是一種非常特殊的人身關係,不動產利益有登記簿記載,其歸屬可以清晰界定,而夫妻在人身關係上的投入和付出,其價值應該高於財產利益,法律卻無法準確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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