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最新解釋已正式實施,關於財產權的規定引發了不小的爭議。但我們認真分析來看,新解釋並無不公平之處,反而更好的保護了夫妻中的弱勢一方。
新婚姻法解釋並沒有存在不公平
此次新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後面臨的頭號爭議就是關於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很多女性認爲這解釋對她們不公平,將來一旦離婚,女方很可能被“淨身出戶”。但是,持這種觀點的人忽視了這條規定不僅僅包含給兒子買房女方不得分,孃家爲女兒買房也同樣適用。大多數的中國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購置的房產,若在婚後通過贈與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提出離婚便可取走一半,這對男方而言同樣顯失公平。
解釋僅僅確保底線 夫妻可根據約定處分財產 第七條之規定是婚姻雙方對房屋產權未作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果夫妻雙方對此先有約定,或房產登記共同署名,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婚姻法》第19條也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財產。現行《婚姻法》遵從“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夫妻雙方事先達成協議,完全可以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處分財產。司法解釋僅僅確保一個底線,保護最起碼的雙方權益。
新婚姻法解釋實際上有利於保護弱者
妻子參與還貸 可依法求償且享有房產增值部分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若未達成協議法院可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相應增值的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簡單算一筆賬就能明白,不考慮利息的話,一套房首付20萬,貸款80萬,首付男方付,房產登記爲男方,貸款婚後夫妻雙方還,也就是說買房男方支付了60萬,女方40萬,離婚後房產歸男方。房產現價值200萬,男方需補償女方40%,即80萬,僅從投入產出比而言,女方並沒有損失。
家庭主婦未成高危職業 婚內可分割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使國婚內財產分割權首次得到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當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情況下,法院將支持一方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律師指出,新的司法解釋意味着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爲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這個條款可以保護夫妻間在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一方,尤其是長年擔任家庭主婦的女性面臨被動離婚的困境時,有了很好的救濟渠道。此外,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總體而言,這兩個條款在財務方面對明顯處於弱勢的女性保護十分明顯。
妻子可終止妊娠 再度強調保護女性權益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條款也再度強調了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婚姻法新解釋保護個人利益 家庭幸福還需夫妻共同努力
婚姻法談“錢”並不傷感情 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離婚案件116.45萬件,相對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鑑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迫切需要出臺司法解釋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建國以來歷次婚姻法制定和修訂體現了不斷進步和現代化傾向。婚姻是“最小的合夥制股份公司”,新解釋確立了個人財產權優先原則,重視契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中國傳統婚姻家庭觀。但其實在法律範疇下,探討婚姻關係不應該依靠感情。
婚姻法沒有提高婚姻質量的義務 婚姻法其實並不承擔提高婚姻質量、保證愛情甜蜜的責任,法律只負責守住底線。而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底線,就是無論在結婚時還是離婚時,雙方的利益均不受損法律既不負責感情在婚姻中延續。婚姻法從來就管不了男歡女愛、山盟海誓,它只在你輸光一切感情的時候還能給你維持生存的尊嚴和權利。
“婚姻是溫暖的,婚姻法卻是冰冷的”,沒錯,婚姻法新解釋不過是把醜話說在了前頭,可能人們會若覺得無情或者有些刺耳,覺得財產的歸屬未能所願,這隻能說人們在婚姻之外還存在其他的慾望,而這不應該成爲婚姻法新解釋的爭議之處。婚姻法的新解釋,不過是給夫妻中的個人一份保險,在婚姻和家庭出現問題時,公平的保護好各方的財產和權利。保持婚姻和家庭的幸福,不是法律層面而是道德層面的問題。提高婚姻的美滿程度,是每個人的追求,更應該夫妻雙方共同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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