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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後面臨的頭號爭議就是關於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很多女性認爲這解釋對她們不公平,將來一旦離婚,女方很可能被“淨身出戶”。但是,持這種觀點的人忽視了這條規定不僅僅包含給兒子買房女方不得分,孃家爲女兒買房也同樣適用。大多數的中國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購置的房產,若在婚後通過贈與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提出離婚便可取走一半,這對男方而言同樣顯失公平。
第七條之規定是婚姻雙方對房屋產權未作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果夫妻雙方對此先有約定,或房產登記共同署名,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婚姻法》第19條也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財產。現行《婚姻法》遵從“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夫妻雙方事先達成協議,完全可以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處分財產。司法解釋僅僅確保一個底線,保護最起碼的雙方權益...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