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請過戶。(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內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親屬,經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同意,共同簽訂同意過戶協議書,公證後也可以申請過戶。(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僅有一人的,應當做過戶聲明,並進行公證。請取消補充規定,確實保障房屋現實居住人和戶籍所在居住人的合法居住權,至少應該規定承租權順序,保障居住人合法承租權利,管理辦法已經很全面,補充規定請取消
畢恩華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10月1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1年10月17日
【民生詞典】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夫妻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