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趙某與王某於2009年結婚,婚後兩人前往外地,趙某在務工過程中不幸從3樓摔下,醫院鑑定爲左腿粉碎性骨折,失去勞動能力,由於趙某系某勞務公司員工,工作時意外受傷屬於工傷。勞務公司與建築承包方共同支付給趙某30萬元賠償款。隨後趙某回家養病,但是失去勞動能力的趙某心情異常低落,經常因爲一些小事和王某爭吵,有時甚至推打不滿兩歲的孩子,日積月累,王某忍無可忍,認爲夫妻生活難以繼續,提出與趙某離婚,兒子由自己撫養,並分割趙某的工傷補償金30萬元。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與趙某離婚
2.請求法院判令趙某所得工傷補償金爲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平均分割
3.請求法院判令孩子由自己撫養
法院判決結果:
1.判令趙某與王某離婚
2.判令孩子由王某撫養
3.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張鑫律師表示,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根據該規定,本案中趙某在工作中因意外受傷而獲得的工傷補償金應屬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哪些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趙某所獲的工傷補償款應屬於個人財產,不能再婚姻關係解除的時候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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