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親人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遭遇車禍,肇事方負全責,現已取得肇事者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民事賠償,想諮詢律師如下問題:
1.因爲受害者已經亡故,受害者近親屬能否依據《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工傷賠償法律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
2.在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後,提出工傷保險賠償請求,能否同時得到賠償支持?
3.我們家屬查閱了相關資料,發現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出臺了《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在第二十九條中規定“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傷害賠償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複享受。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獲得賠償後,應當償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的費用”。
不知道該規定是否還是現行規定,近些年來有沒有對該規定進行過更新?
請律師就以上問題給予解答,萬分感謝!
尊敬的網友:
關於您所謂的“工傷賠償”,請您參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您所問訊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現行依然有效,您可以據此主張權利。關於是否能夠雙重獲賠的問題,有關法條說的很明確,律師不再贅述。
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 楊仲篪律師
【民生詞典】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