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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張林   提問時間: 2011-06-30 09:29
 標題:關於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可否同時賠付
內容:

    家中親人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遭遇車禍,肇事方負全責,現已取得肇事者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民事賠償,想諮詢律師如下問題:

    1.因爲受害者已經亡故,受害者近親屬能否依據《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工傷賠償法律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

    2.在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後,提出工傷保險賠償請求,能否同時得到賠償支持?

    3.我們家屬查閱了相關資料,發現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出臺了《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在第二十九條中規定“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傷害賠償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複享受。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獲得賠償後,應當償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的費用”。

    不知道該規定是否還是現行規定,近些年來有沒有對該規定進行過更新?

    請律師就以上問題給予解答,萬分感謝!

回覆部門:交通事故   回覆時間:2011-06-30 14:18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網友:

  關於您所謂的“工傷賠償”,請您參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您所問訊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現行依然有效,您可以據此主張權利。關於是否能夠雙重獲賠的問題,有關法條說的很明確,律師不再贅述。

            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  楊仲篪律師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民生詞典】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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