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5月4日21時50分,剛剛結束加班的瀋陽某電子有限公司員工王某,到公司外小賣部買當晚夜餐和次日早餐。王某返回途中,走到距離公司很近的路口時被一輛疾馳的機動車撞倒,造成重傷。
【法院判決】
2008年9月27日,王某向瀋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於當年11月13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但王某所在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於2009年2月8日維持工傷認定決定。
王某所在公司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在審理後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公司又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該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程新霞律師表示,本案關鍵的問題是,王某買餐的時間是屬個人時間還是下班路途時間,將直接影響到是否能認定爲工傷。公司不提供早餐及加班後夜餐,王某自備夜餐及早餐的行爲是保障正常工作的必須,而且也沒有超過常規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故其屬於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予認定爲工傷。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