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15歲少年王某爲了養家餬口在一家無照經營的“黑作坊”裏工作,結果不慎被汽車壓傷,經鑑定爲八級傷殘。作坊老闆一共支付給他八萬元並且雙方約定一次性了斷不再發生法律糾紛。但接下來的治療並不順利,王某還需二次手術,故王某將老闆起訴到法院,後雙方經調解王某拿到了賠償款。
【盈科律師分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張琳娣律師表示,在人身損害賠償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以勞動爭議爲由起訴更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勞動爭議案件對原告來說在舉證方面只需證明其在該單位工作並受傷即可,而且在經濟方面對勞動者更有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其直系親屬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因此童工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層面有明確的依據。
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又以顯失公平等爲由起訴撤銷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在司法實踐中大都不被法院支持。因爲如果原告已經清楚的知道自己受到傷害的程度以及可能帶來的損害後果仍然簽訂賠償協議同時也履行了協議的,法院一旦查明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通常是會維護該協議的效力的,而不以顯示公平爲由撤銷協議。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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