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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李夢傑
提問時間:
2010-12-30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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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與公司簽了合同未蓋章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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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公司與我們簽了合同,紙上寫的7。15號開始生效,實習期一個月個,(籤合同是在7月初的時候,當時自己名字寫上去了就交上去了),結果今天突然對我說讓我以後不在來了。(理由是我不適合這份工作,但是我沒有發生過什麼錯誤)讓他們賠償三個月的工資,他們說合同的章都沒有蓋,不生效的。請問一下他們這樣做算是維法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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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
2010-12-30 15:12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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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夢傑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的敘述,您已經在該公司工作5個月時間。公司否認與您訂立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顯然,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據此,您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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