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慶期間商場貨物被盜竊團伙盜走,貨品價值5萬多,此案事發當日及時報給和平分局,目前案件還沒有破案,但公司卻重罰導購人員60%的數額,這種做法有法律依據嗎?
2.當日同班兩人,一人在商品被盜期間脫崗20分鐘以上,一人正在緊張工作,可是罰金卻是讓工作的那名導購賠償其中40%,而讓脫崗的那名導購賠償20%,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3.案件沒破就處理導購人員重扣60%的金額合法嗎?
4.案發一週又補籤勞動合同,不把合同給員工,這種合同生效嗎?
尊敬的王建國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您提到的公司對導購人員處罰的做法,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有相應的規定,公司的規章制度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且您已知悉公司的規章制度。
2.關於責任的劃分,也要視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有相應的規定。
3.案件是否破案和員工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不衝突的。
4.公司和您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內容合法,雙方簽字蓋章後就生效。但是公司應給您一份合同。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程新霞律師
2010年12月27日